芜湖市地税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预征(征收)率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0]190号 2010.6.28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结合我市个体经济经营现状,经研究,对我市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预征(征收)率标准进行调整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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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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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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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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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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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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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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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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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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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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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和批发零售混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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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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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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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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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不含建筑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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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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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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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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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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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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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洗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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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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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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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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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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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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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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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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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2010年7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行业预征(征收)率调整如下: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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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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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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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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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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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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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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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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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众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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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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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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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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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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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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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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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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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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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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