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字[1997]326号 1997.7.16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关于个体户业主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可参照企业计税标准工资执行,具体由行署、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2.关于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支出扣除问题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下的,在二年内分期扣除;价值在10000元(不含)以上的,在三年内分期扣除。
3.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开办费的扣除期限、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的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以及缴纳的除工商、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外的其他规费的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