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渔船渔具渔业资材及渔业试验研究用品免税项目及标准
台湾 2004.5.12
第 1 条 本标准依渔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进口渔业生产所必需之渔船、渔具及渔业资材,为国内尚未生产或生产不足者,免征关税;其免税项目及标准如附表。
进口前项货物申请免征关税者,应检附中央渔业主管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
第 3 条 渔业试验研究机关进口试验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征关税。
进口前项用品申请免征关税者,应检附中央渔业主管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