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于纳税人通过网络方式备案的,办税服务厅收到电子备案电子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
八、应提供资料: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3.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4.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6.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取消“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
十一、其他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可持有效CA证书直接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