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资格认定等工作注意事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14号)文件精神,请您在办理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确认
我局将于近期派人上门开展实地调查,并发放《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辅导您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调查人员将当场核对您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所填调查表内容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将调查表带回。对经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将当场发放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的表格,并通知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当您提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的“备注栏”填写您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我局将会与地税机关研究后再确定。
二、国税税务登记
经税企双方确认属于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登记信息实地调查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明联系方式)1份;
5、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2份;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及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当场完成认定工作,根据认定结果向纳税人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
如果您属于下列两类试点纳税人之一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您结果。
1、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
2、2011年年审合格的和2012年新开业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请予配合,谢谢。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