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2]114号 2012.8.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财税[2012]71号)规定,我省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基础准备工作,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税种登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
(一)调查确认
各市、县、区国税局接收到试点一般纳税人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按照地税机关传递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信息逐户开展实地调查,向纳税人发放《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见附件1),辅导纳税人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确认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调查人员应当场核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所填调查表内容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将调查表带回。对经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场通知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遇有调查对象提出其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调查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的“备注栏”填写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再由国税机关商同级地税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县、市地税机关逐级上报至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商省国税局研究确定。
(二)办理手续
1.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种登记。
2.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但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和税种登记,并按照《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2,以下简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3.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种登记,并按照《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小规模纳税人
各市、县、区国税局应在接收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信息后,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办理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等相关手续。对地税机关未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级国税机关应继续按照地税机关2012年核定的定额对其征收税款。
三、几点要求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项工作是国税系统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任务重,程序多,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科学安排,切实做好各环节工作。
(二)经确认已列入营改增名单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等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制作、送达纸质《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市、县、区国税局应在2012年8月10日之前完成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税种登记工作;8月25日之前完成小规模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和个体工商户定额等项工作。
(四)各市、县、区局应于8月25日之前将所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其他相关信息待综合征管软件维护后再行录入。
附件: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
2.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