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78号 1999.4.13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省电信行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电信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在取得电信营业收入时,应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包括:
(一)电传;
(二)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电话机安装(包括安装市话和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四)电信物品销售,指附带销售电话号码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电信物品的业务;
(五)其他电信业务。
二、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所需的发票由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监制,有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企业已印制未用完的原专业发票可使用到1999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