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避免浪费,对按本规定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而使用单位已经印制的发票或专业发票,如:交通客票、电影院、剧院、游乐园门票等,可延期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各单位已印制的、票面注明“只限企业、单位内部使用,对外使用属无效凭证”字样的收款收据,可继续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凡划归地方税务局管理、发放的套印原市、县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何时停止使用,另行通知。
三、公路客票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式样,提出用量计划,报经当地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套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
四、原广东省税务局制定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属地方税务局管理部分)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安装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娱乐业;
(六)服务业;
(七)转让无形资产。
(八)销售不动产;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农、林、牧、水产品发票、印花税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均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我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分四大类
(一)全国统一式样类
(二)全省统一式样类
(三)印明企业名称类
(四)专业发票类
其中,全省统一式样类发票分为:
1、综合
2、交通运输
3、建筑安装
4、文化体育娱乐
5、服务业
6、销售不动产
第四条 专业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按本规定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 我省发票的基本内容,除全国统一规定外、增加客户地址、开票户地址、收款人、超过票面限额填开无效、备注等栏目。
定额发票可根据实际减少有关栏目。
第六条 我省发票的式样,除全国统一规定外,增加发票防伪标志。
全省统一式样类的发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印明企业名称类的发票式样,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省的统一规定确定。
发票印明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相符。每次批准印制的数量必须控制在一年的用量内。
第七条 发票一律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由省地方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发给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使用。
第八条 下列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