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1号 2011.12.30
贝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见附件。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调整幅度,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黔地税发[1997]85 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商业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45号)停止执行。
附件:
贵州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 业 附 征 率
商 业 1%-2%
工 业 1%-2%
交通运输业 1%-2%
娱乐业 3%-5%
服务业 1%-3%
采掘业 3%-5%
建筑安装业 1%-3%
文化体育业 1%-2%
其他行业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