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8-31
贝云提示——依据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9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附征率予以公告(见附表)。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关于顺德区地税局2004年度起实行佛山市统一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顺地税发〔2003〕353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含附表)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