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财税[2011]85号 2011.11.22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