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浙国税发[2011]17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1:1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1]170号                  2011.11.1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