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冀财税[2011]74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1:1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冀财税[2011]74号                   2011.11.30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 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