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条款修改]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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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条款“将在市本级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修改为“将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条款第一条第一点:“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绍兴市区的所有存量住房交易,”修改为“对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所有存量住房交易”。
[条款修改]为了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在市本级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修改为:将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进行存量住房交易的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核定。
1、[条款修改]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绍兴市区的所有存量住房交易修改为:对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所有存量住房交易,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
2、由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判决、裁定和裁决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纳税人如对该最低计税价格有争议的,按照《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除存量住房交易以外的其他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原则上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