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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0:29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1-20

  贝云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点纳税期限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条款1.“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适用税额及缴纳期限调整如下”修改为“越城区辖内城镇土地使用税”;2.“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越城区的应税土地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并确定土地等级划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如下:一级区域:市区环城河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修改为“越城区辖内的应税土地”3.在“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中增加“绍兴滨海新城辖内的应税土地税额标准参照上虞区相应的标准”的规定。

  [条款修改]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越城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90号)精神,现将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为:越城区辖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适用税额及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一、[条款修改]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越城区的应税土地修改为:越城区辖内的应税土地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并确定土地等级划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市区环城河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

  二级区域:除一级和三级区域外的其他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8元;

  三级区域:富盛镇,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绍兴滨海新城辖内的应税土地税额标准参照上虞区相应的标准[增加的条款]

  二、纳税期限:[条款废止]

  1.除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缴纳。

  2.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为便于征管和计算,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缴纳的形式。其应缴税款以上月底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当月15日前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年单位税额/12。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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