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9]150号 2009.12.2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53号)、《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财法[1998]1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地税流函[1997]第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粤财法[1998]13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粤财法[2000]5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粤财法[2001]9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粤财法[2002]65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粤财法[2003]16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2003]77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