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苏地税函[2011]240号 2011.9.14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请示》(常地税发〔201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即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相关法规——
财税[2006]56号 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苏地税函[2007]17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