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176号 2007.6.25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转让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宁地税发[2007]2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精神,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虽然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其销售土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销售不动产的解释。
因此,对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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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2011]24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