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1]7号 2011.9.1
备 注:依据苏地税规[2013]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3号)同时废止。
除自行申报事项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须出示税务(扣缴)登记证原件。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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