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芜地税函[2009]347号 2009.12.21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经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营业性用房、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等类型房地产仍维持原有预征率外,其他房地产的预征率调整为1.5%。
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力度,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的税收分户台帐,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对已经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各单位必须在每半年后20日内将其清算资料集中上报市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
调整后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转让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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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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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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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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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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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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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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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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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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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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