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168号 2009.9.7
贝云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提出的企业所得税管理24方针总体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工作,提高所得税管理水平,现就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纳税申报后的审核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的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岗位责任,按照省局要求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的审核工作.
二,审核对象
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三,审核内容及重点
1.审核是否存在按规定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但未办理汇算清缴的企业,并做好对这类企业的催报催缴工作.
2.筛选申报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企业,长期微利微亏企业,跳跃性盈亏企业,本地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企业作为本次审核的重点对象.
其中:长期微利微亏企业是指存在连续五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盈利或亏损临界点的情形的企业;跳跃性盈亏企业是指存在年度申报出现盈,亏相间,盈利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造成盈利年度无应缴税款的情形.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按照上述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具体的条件.
3.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及其他附表重要的申报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重点审核自行申报的项目.省局将审核要点进行了归纳(具体可参见附件2),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各级地税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核操作指引.
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现有资料不足以审核纳税人填报内容是否如实,准确的,可延伸取证纳税人有关核算资料及其他资料,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
四,审核工作安排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于2009年9月15日至2009年12月20日完成核查工作,并于2010年1月10日前向省局上报审核工作总结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统计表》(表式见附件1).工作总结应包括:
(一)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成效;
(二)重点审核的企业类型及户数;
(三)审核出较为普遍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以及加强管理的对策;
(四)审核出现问题企业的处理结果,如未处理应说明原因及下一步措施,处理结果的内容应包括重新申报的户数,补交的税款以及后续处理的方式;
(五)进一步改进审核工作的建议;
(六)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审核案例,要求充分表述审核的程序,审核的方法及对审核出来问题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
五,其他要求
1.各级地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政策疑难问题.
2.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的审核,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底稿》(表式见附件3),详细记录审核存在问题申报项目的工作过程,包括审核的项目,审核的方法以及审核问题的处理结果,如审核未发现疑点问题,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底稿》中记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底稿》要纳入纳税人档案进行管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纳税人申报错误的,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需补交税款的应及时追缴税款.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统计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审核要点指引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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