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相关企业税收自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税法认知度和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对资本交易项目、广告业以及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4月5日止先行进行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一)资本交易项目。自查范围包括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
(二)广告业。自查范围包括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
(三)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检查范围包括自营或代理出口电子类或服装类产品的外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出口电子类或服装类产品的自营生产型企业(自营生产出口企业)、供外贸出口的服装生产企业[外贸出口供货(服装)企业]。
二、自查内容
2008年度至2010年度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税种的缴纳情况。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范围内的纳税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审查,自觉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并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其中,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要详细说明自查出的问题及少缴税款的税种、税额。《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应于4月5日前报送至各市所属国税机关对应的稽查局。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在《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经对应的稽查局审核后,于4月15日前向所属国税机关申报。
全省国税系统将广泛收集涉税信息,对列入自查范围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集中评估分析,结合纳税人自查情况,选择存在纳税疑点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稽查,对稽查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各市国税机关对应稽查局的联系方式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同时公告(网址:www.ln-n-tax.gov.cn),请纳税人自行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和下载。
特此通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1.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
2.各地区稽查机构对应检查范围征管局名称及联系方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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