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8-02-20 浙地税函[2008]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浙江连连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手机短信交易支撑平台,提供手机短信充值服务,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