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2003]114号 2003.3.27
密云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某公司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密地税企[2002]202号)收悉。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北京XXX公司在2001年7月从广东某公司购进商品,货款5872978.75元,增值税进项税额998406.39元,价税合计6871385.14元,所有货款于2001年9月支付完毕。
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