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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8]1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06

京国税函〔2008〕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12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不予加收滞纳金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操作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不予加收滞纳金通过《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表》进行系统操作。申请应由发现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所或提出申请的纳税人提交,受理审核人员应在CTAIS系统 “分户滞纳金查询”中核实滞纳金金额;“申请理由”统一填写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书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经征管科和计统科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

   2008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20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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