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季节性生产行业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57号 1994.10.27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对季节性生产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要求省局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受气候寒冷的影响,从事季节性生产行业(如制砖企业、室外施工企业)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暂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