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5]68号 2005.6.1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一时期,各地相继提出了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采用销售折扣、折让营销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个人取得的折扣、折让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赠与消费者的不属于折扣、折让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属于消费者的应税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存在社会集团消费的实际,对企业能划分清楚的,据实征收;对划分不清楚的,暂扣除50%的金额后,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的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以前规定,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