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4]34号 2004.4.6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一时期,各地集中反映了一些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以下政策问题,请各地暂按此通知执行。
一、对我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预扣征收率暂按3.3%的标准执行。
二、对企业采用销售折扣、折让营销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个人取得的折让、折扣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用于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取得房屋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可按取得房屋使用权的实际年限平均扣除。
本通知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