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垃圾处置费使用发票问题的函
京地税函〔2009〕41号 2009.7.24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垃圾收集和处理结算使用发票问题的请示》(京环卫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垃圾处置费使用发票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参考外省市地税局做法,虽然目前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同意你公司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收取垃圾处置费。
特此函复。
解 析:
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场,或者是污水处理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措施把垃圾处理掉。但毕竟是提供劳务,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那么,是不是增值税应税劳务?此文件没说。
如果说从“环保”的角度讲,免税是有道理的,无论是掩埋、焚烧、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
个人观点---毕竟没有国家局考虑的周全。
苏地税函[200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62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