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球环境基金无偿援助鞍山市垃圾填埋沼气制取汽车燃料示范工程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7]597号 2007-06-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全球环境基金无偿援助鞍山市垃圾填埋沼气制取汽车燃料示范工程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200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