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鲁财税[2009]104号 关于山东省16家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38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等16家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09]104号      2009-10-28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对纳税人向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
      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山东省胜利油田地学开拓基金会、山东省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基金会、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青岛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青岛滨海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淄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潍坊市铭仁文化发展基金会、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
      泰安市教育基金会、滨州市黄河文化基金会
      等16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以上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税前扣除。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