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和《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5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广东省侨界仁爱基金会、广东省儿童福利会、孙中山基金会等5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5家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每年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定期报送捐赠的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情况。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