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9〕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5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南国税发〔2009〕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第三类再生资源中第12项规定的“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指的是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以及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其他制品。为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企业利用锯末为原料(100%)生产的木质活性炭,与“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性质一样,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抄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漳州市
国家税务局、宁德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