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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9]117号 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2: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2009-05-15                     闽国税函[2009]117号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南国税发[2009]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第三类再生资源中第12项规定的“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指的是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以及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其他制品。为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企业利用锯末为原料(100%)生产的木质活性炭,与“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性质一样,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抄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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