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鲁国税发[2009]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18

鲁国税发〔2009〕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0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仍然按照《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