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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2009]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1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86号    2009-05-05

贝云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时,应同时提交《通知》第七项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材料提交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备案。如主管税务机关已完成了备案登记工作,应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交欠缺的资料,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日前仍未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已做的该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并调整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2009年起,纳税人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时,依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报备程序,按照《通知》第七项规定的时间提交该项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和66号文第二项第(一)点第2小点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交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该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现将实施该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三、本通知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通知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五、本通知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七、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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