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开发项目位于兰州市城区和郊区的,毛利率确定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毛利率确定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毛利率确定为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毛利率确定为3%。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