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9]3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售付汇管理等手段,密切关注辖区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或单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加强对该项所得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征管。二、各地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上报。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1日印发 校对:邴杰 印21份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9年2月11日封发校对:国际税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