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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8]17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56

鲁地税函〔2008〕1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17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要按照要求抓紧自行印发申报表和报告表,指导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0月14日封发校对:国际税务管理处国际税务司       

附件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依法申报金额 备  注
1 营业收入      
2 营业成本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营业费用      
5 管理费用      
6 财务费用      
7 营业利润 7=1-2-3-4-5-6      
8 营业外收入      
9 营业外支出      
10 利润(亏损)总额 10=7+8-9      
11 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      
12 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13 应纳税所得额 13=10+11-12    
14 法定税率(25%)    
15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5=13×14    
16 实际征收率(%)    
17 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7=13×16    
18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18=15-17    
19 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20 境内外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0=17+19    
21 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22 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23 本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23=20-21+22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
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人:   经办人及其
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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