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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发[2008]22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59

赣国税发〔2008〕2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提高户籍登记管理信息质量,更好地利用信息资源,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29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全省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加强登记信息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据统计,目前我省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登记户数仍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工商、税务部门政策管理因素等客观原因,但各地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开展不到位形成信息不匹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此,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联络机制,切实做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实现工商与税务部门之间的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信息沟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确保工商、国税、地税三方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落实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和机制
    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通知》确定的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并按照规定的交换内容、交换周期、交换方式开展登记信息交换工作。
    工商部门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期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交换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期设立登记信息、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已纳入税务管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交换给同级工商部门。同时,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精神,全面及时交换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以及非正常户管理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
    三、创新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方式
    在全省工商、税务部门未实现登记信息计算机全面联网共享之前,登记信息交换仍实行“同级交换、内部流转”方式。为解决工商分级登记和税务属地登记所产生的信息差异,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对同级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记录备案后,要及时下传相关下级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对同级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应向上级税务部门传递。
    (一)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办证服务中心的,可以行政办证服务中心为平台,每月组织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数据交换。
    (二)对交换双方具备计算机网络条件的,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积极鼓励以设区市为单位,联合开发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政府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数据及时交换、比对。
    (三)对实现单机、专线联网的,工商、税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彼此核心应用系统的“工商登记查询”、“税务登记查询”模块的查询使用权限授权与对方,实现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数据的实时查询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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