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3〕1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25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贵州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办法》及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1、《贵州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
办法》。
2、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纸质材料
传递制度。
3、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数据接口
标准。
4、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附表及文
书。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