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使用衔头发票的企业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后,库存衔头发票按以下方法分别处理:(一)空白未使用完的衔头发票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的衔头发票使用企业,变更前旧版空白衔头发票的使用、缴销期限由省局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企业的衔头发票使用量、库存数量、预计使用时间核实后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旧版衔头发票按照省局确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使用期满后,剩余的旧版衔头发票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二)已使用、开具的衔头发票变更前已使用完毕的衔头发票按照发票的保管期限管理;对已经达到发票保管期限的,由企业对已开具的衔头发票进行汇总、分类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规定的程序销毁。二、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衔头发票使用企业,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结束后继续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衔头发票的,如果开票软件未作变动,可以继续使用原开票软件;若开票软件发生变动,应将开票软件和系统说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办理发票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197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与其他发票在办理行政审批、发票样式、领购方式、领购数量等方面均有区别,且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无具体规定,为了统一有关操作流程,现就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 三、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1月21日封发
校对:征管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