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15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3-27
注释:条款失效.第六条失效.参见: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江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54号)第六条。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为做好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工作,确保新预缴申报表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精神,现将纳税人2008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从2008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月(季度)预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的申报表填制(申报表已发放各地)。同时,2006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二、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在季度申报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对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减征的税额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四、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五、对总机构在省外,在我省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并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六、省内总机构跨市、州、地、县(市、区)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暂按实现税额的50%就地预缴,待我省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七、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八、各地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的各项工作,工作中遇到难予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管理处),确保我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