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青国税发〔2008〕14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从
二、适用《烟类申报表》、《酒类申报表》、《小汽车申报表》和《其他应税品申报表》等几类申报表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每年终了后填写相应年报表格,于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将《烟类申报表》、《酒类申报表》、《小汽车申报表》、《成品油申报表》等几类申报表格打印备放,以供纳税人前来索取领用。《其他应税品申报表》则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由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纳税人生产销售适用复合税率应税消费品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时,应同时配对登记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五、根据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分类适用规则,如纳税人兼营两种以上不同应税消费品的,需分别填写相对应的应税消费品申报表。双定户消费税纳税人暂不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六、为配合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启用,网上办税各服务单位将于2008年9月下旬完成申报软件修改,纳税人可联系服务单位在2008年10月份申报期前进行软件升级。鉴于我市卷烟企业特殊的计税方式,卷烟企业采用上门申报方式。
七、各单位要正确认识此次启用新消费税申报表的积极意义,及时做好内外部培训,确保消费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将市局印发的《关于启用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若干问题的通告》张贴在办税大厅,并做好疑难解答和政策辅导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问题并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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