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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8]5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01

青国税发[2008]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的正确贯彻落实,将对小型微利企适用20%优惠税率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20%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均适用本通知。

  二、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根据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确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的适用税率,并于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见附件)进行备案。

  备案采用按年度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应自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期截止之前(即次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200811以后新成立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自新办当年年度申报法定期限(次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次年2季度起按照20%优惠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三、指标取值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数额填报。

  ()从业人数: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包括相对固定)的职工平均人数。

  年度职工人数=(1+2+……+12)12

  ()资产总额:是对企业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按照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填报。

  年度资产总额=(期初+期末)/2

  ()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文件执行。

  四、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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