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我省自2006年10月份起在全国率先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至2008年5月底,全省已推广纳税人达62045户,在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总局的多次肯定。为确保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继续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逐步取消手写发票,全面推广税控发票。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写发票。到2008年底,全省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争取达到8万户(各市州的推广目标见附件),除以下情况外,应基本取消手写发票,全面推广税控发票。
(一)对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含经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应强制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在遇到停电、机器损坏等特殊情况时,纳税人可申请领购一本千元版手写发票应急使用。
(二)对销售收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纳入税控收款机强制推广范围。但对需领用发票的,要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在遇到停电、机器损坏等特殊情况时,纳税人可申请领购一本百元版手写发票应急使用。
(三)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纳入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对不具备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条件的摊位式市场内的纳税人可暂缓推行税控收款机,从事机动车销售等特殊行业的纳税人,暂不推行税控收款机。
二、对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规定,省局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65号)中明确了对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确保了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做好下一步推广工作,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照推广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今后的推广工作中继续实行。其中,可列入税控收款机购机费用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按规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初始购机费用;
(二)与标配主机共同使用的扫描枪、手写板、钱箱等选配件费用;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为实现远程抄报税而购置的税控IC卡读卡器、电话报缴终端等设备费用;
(四)税控收款机用户按年交纳的服务费(各中标企业已将服务费统一下浮至180元/年)。
三、将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等商业零售一般纳税人相关收入逐步纳入税控装置进行监控。
各级国税机关应逐步取消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等商业零售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手写发票,全面推行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商业零售一般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税控装置种类,如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或符合相关标准的税控改造开票系统),将其相关收入逐步纳入税控装置进行监控。对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各地可先行试点,税控改造开票系统推广工作的具体安排省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四、规范抄报税方式,明确抄税、申报缴税流程。
由于远程抄报税方式的实现,可有效缓解税控收款机用户按月抄报税造成的办税厅排队压力。为加强税源监控,省局对税控收款机用户抄报税方式按以下要求规范,同时明确抄税、申报缴税流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增税控收款机用户在进行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时,“数据报送期限”应设定为30天,“数据报送有效期”设定为10天,原有用户的“数据报送期限”、与“数据报送有效期”�
(二)自2008年8月1日起,所有税控收款机用户应在每月申报期内,采取按“自然月”方式抄报上月税控开票数据,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
湘国税函[2008]34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37
湘国税函〔2008〕3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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