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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7]20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21

湘国税函〔2007〕2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2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日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省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湖南省税控收款机供货资格及服务协议》、《服务保证金使用四方协议书》,以及各中标厂商投标书的承诺,制定本办法。
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是指通过湖南省政府公开招标,取得中标资格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代理销售服务商。
未经法定招标的其他任何厂商不得在我省销售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职责,加强税控收款机监督管理。
(一)对中标厂商报送的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中标厂商每月报送的产品销售、安装、维修和投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中标企业提交的服务保证金进行管理。
(四)对中标企业安装维修税控收款机进行监督。
(五)对于产品销售后服务不达标准的代理服务商,有权责令中标厂商更换代理服务商或由其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
(六)对中标厂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在中标厂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责令其召回产品、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其继续销售产品:
1.生产的产品达不到技术、质量标准。
2.已销售的产品存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3.不能按投标承诺履行售后服务等义务。
4.不能按要求的时间、数量提供产品。
5.采取非法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七)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擅自在湖南省内销售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的非中标厂商进行查处。
(八)当税收业务需求发生变化调整需对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软件升级时,应及时通知税控生产企业修改升级软件。
(九)检查督促推广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情况,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三、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应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认真履行有关职责。
(一)生产企业的职责
1.履行投标承诺,接受各级国税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选定或更换代理服务商时,服务商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并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交资料备案。
(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具备可靠、稳定的经营和销售服务网络。
(4)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队伍、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3.当中标产品系列需要升级或扩充时,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交资料备案。
4.当根据产品成本的变动情况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需调整产品(配件、维修服务)价格时,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交资料备案。
5.提供与中标产品完全一致的产品,升级产品或扩充产品系列须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通过并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再行销售。
6.应尽量为已使用非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提供改造服务;应优化税控收款机的商用功能,为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非税控收款机提供能满足其需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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