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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发[2008]10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管理员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40

黑国税发〔2008〕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5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实现基础管理工作职责下移和专业管理与日常管理的紧密互动,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对出口退税管理员要加强培训,同时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二○○八年六月五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对出口企业服务,把出口退税管理向企业延伸,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出口退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出口退税管理员由基层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负有管户责任,从事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担任(可由税收管理员兼任,出口企业较集中、出口量较大的可设专职人员)。前款所称基层国税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国税机关。第三条  出口退税管理员在管理工作中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征收管理与退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宣传出口退税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出口退税服务,为出口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办税辅导。第五条 掌握出口企业户籍、机构和资产等基本情况。第六条 督促出口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安装、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相关硬、软件设备,及时申报退(免)税。第七条 对需要实施税务约谈的出口企业进行约谈。第八条 调查核实出口企业退(免)税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九条 衔接征、退税部门,为征管系统提供有关数据。第十条 根据相关的指标数据进行预警分析,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第十一条 对出口企业开展日常检查,对违反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第十二条 对出口企业调查、核实的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移交;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出口退税管理员要掌握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具有一定的税收、财会和计算机知识,并取得税收执法资格。第十四条 出口退税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监督;要增强为出口企业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出口退税管理员需要执行日常检查任务时,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出示税务检查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检查。第十六条 对出口企业进行税务约谈时,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七条  出口退税管理员开展核查、辅导及政策宣传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注意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不能影响纳税人的正常工作。第十八条 出口退税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具体轮换时限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九条 出口退税管理员下户要有计划并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每月一次,月初应制定下户走访、检查计划,下户前要向科(股)长提出报告并得到批准,按照下户的任务及要求进行,下户时应做好下户记录。第二十条  出口退税管理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出口企业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四章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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