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黑国税发[2008]12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28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国税发〔2008〕121号                       2008-07-10

贝云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国税局要对《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及时向省局反馈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重点指导油气田管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大庆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做好对省内油气田企业的整体税收情况汇总及分析工作。同时,要按照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和专业化要求,优化直属分局机构设置,统筹安排本系统内部人力资源,将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大企业税源管理经验的干部配备到直属分局。要针对油气田企业的特点,大力开展专业技能岗位培训,建立一支符合油气田管理需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各油气田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大庆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做好相关企业的调查、检查和涉税资料的采集、交换等工作,并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全省油气田企业的整体税收管理工作,形成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对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对口处(室)反馈,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没有油气田企业的市地局,要以本《办法》为借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大型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深入分析,掌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大型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模式、办法和措施,构建专业化的大型企业税收管理体系。

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对油气田企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油气田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在我省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合作开发外围小油田、省内其他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以及外省在我省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油气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油气田管理机构特指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在我省设立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包括其所属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特指油气田企业管理机构下属的分(子)公司,但不包括合作开发外围小油田。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合作开发外围小油田(以下简称“小油田企业”)指油气田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其他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共同开发的中小油田或边际油田。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分为小油田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和小油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生产性劳务指《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目录内的劳务。
第六条  油气田管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对省内油气田企业整体税收情况的汇总及分析,省内其他油气田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予以配合。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省油气田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信息交流。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油气田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与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市(地)的,税务登记地点由省国税局确定。
第八条  小油田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油气田企业发生重组、改制(包括外围小油田合作开发)过程中涉及税务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将相关文件、规定、会议纪要等报送油气田管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对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适用税收政策、预算级次等问题带来的税收影响进行调查分析,并报送省国税局备案。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十条  油气田管理机构及所属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实行“两级申报、集中缴纳”的办法,即由油气田管理机构及所属分公司分别就其发生的应税项目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由油气田管理机构汇总各分公司数据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油气田管理机构及所属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由油气田管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所属子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按独立纳税人,向各自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所需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税;各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取得的认证无误的进项专用发票由油气田管理机构统一抵扣。
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油气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