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8〕6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为促进我省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 二○○八年五月九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反避税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各市(州)局,县(市)、区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的程序,适用于反避税各项基础档案管理、税务审计、纳税调整及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二章 机构职能及岗责要求第三条 各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 ?积极组织协调开展反避税工作,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保管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上报选案分析报告;税源管理科进行反避税信息采集、建立和更新关联交易企业档案、关联交易数据审核、选案调查工作。各市(州)局要在内设的国际税务管理处或所得税科设置专(兼)职岗位,对本地区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进行反避税选案立案、审计调整、结案。第三章 档案管理、信息采集和审核第四条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和关联交易企业档案,各市(州)局要保管具有关联交易企业的档案,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并在每年 8月 31 日前将本地区关联企业交易台帐上报省局。第五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关联交易企业档案资料按年度维护存档,并在每年度8月31日前完成。第六条各市(州)局对避税嫌疑企业实施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要将立案调查至调整结案全过程工作中形成的全部资料,装订成册,按保密规定一户一档管理,第七条信息采集是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整合各方面的税收管理资源,建立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局要充分利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审计)、出口退税等信息资料,进行反避税信息采集,审核企业自行申报的《关联交易申报表》(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加强相关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避税问题。第八条各县(市)区局要在依法完整取得纳税人各类资料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集中分析和有效使用。要充分利用各类征税、退税、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等信息资料,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附件1)、《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附件2)、《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明细表》(附件3)、《企业销售去向情况表》(附件4),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建立纳税人经营、纳税状况等信息资料,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强化税源管理,堵塞避税漏洞。第九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获取企业信息。根据反避税工作需求,积极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获取税收协定国提供的有关情报信息。第十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出口退税子系统及总局的行业价格信息库中的相关数据,充实反避税信息中的价格信息;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综合性征管信息,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